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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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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1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动议

第十一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四)纪委副书记;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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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15关于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汇报》

接到《关于对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后,中心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对做好迎检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和自查。现将我中心2015年度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单位核定编制11人,领导职数8职,其中,正处1职,副处1职,正科3职,副科3职。2015年前,已配备正处1人,副处1人。2015年6月经人事局备案,以确认方式提拔两名副科级干部,任职采用聘任方式。

二、主要做法

一是抓学习。提高领导干部贯彻《条例》的自觉性,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和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落实。二是抓责任。确定中心主任为第一责任人,提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条例》的紧迫感。三是抓导向。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用好的作风选作风好的人。在干部提拔任用上,我们始终坚持以《条例》精神为指导,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标准,重政绩,重“公论”,把一批政治上靠得住、业务上有本事、肯干事、能干事优秀的干部选拔到了各级领导岗位。四是抓标准。坚持选人用人标准,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突出以德为本,注重政治标准,重点看干部是否有坚定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看干部能否身体力行“三个代表”,看干部是否清政廉洁,勤政为民;突出以绩取人,注重群众“公认”,把群众“公认”作为考察提拔干部的重要一环,坚持民主推荐、任前公示,充分让群众参与意见,对多数群众不认可的干部不使用;突出公平公正,注重任人唯贤,不迁就、不照顾,不拘一格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真正体现党的干部路线。

三、今后工作打算

学习贯彻《条例》是一项长期任务,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力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学习《条例》与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精神结合起来,与党风廉政建设、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结合起来,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创建五好班子活动结合起来,与解决干部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结合起来,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

第三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16科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国税系统基层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队伍激励机制,激发干部活力,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科学化、制度化、民主化建设方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改革方针,通过竞争上岗选拔任用一批政治坚定、勇于创新、敢于担当、业绩突出、勤政廉洁、作风过硬、群众信任的科级领导干部,为国税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科,分管人事的局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人事和监察部门人员任办公室成员,其职责是:人事部门负责拟订竞争上岗工作实施方案,负责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组织考察等工作的组织实施等。监察部门对竞争上岗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

三、竞争职位

(一)正科级领导职位9个。在全市国税系统符合报名资格的人员中产生。

(二)副科级领导职位12个。在市局机关符合报名资格的人员中产生4个;在县(市、区)局和直属单位符合报名资格的人员产生8个。

四、资格条件

(一)一般条件。报名人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报名人员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1.正科级职位:

①具体对象为县(市、区)局、直属分局、车购税分局现任班子副职,市局机关现任副科级领导干部,2016年12月以前任命的市局稽查局现任科长,任职年限均为任本职务层次2年(含)以上(任职时间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

②年龄在48周岁以下(1967年7月1日以后出生,享受正科级待遇的年龄放宽到50周岁,1965年7月1日以后出生),

③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④公务员身份且近3年年度考核等次为称职及以上;

⑤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2.副科级职位:

①具体对象为市局机关科员且任科员3年(含)以上;县(市、区)局、直属单位现任副科级中层干部且任本职级3年(含)以上(任职时间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

②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70年7月1日以后出生);

③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④公务员身份且近3年年度考核等次为称职及以上;

⑤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计分方法

本次竞争选拔实行百分制计分和激励计分方法,即总成绩=百分制计分+激励加分计分。

(一)百分制计分。在笔试、面试、组织考察和党组研究(或票决)环节计分,具体为:笔试占30%、面试占30%、组织考察占30%、市局党组研究决定占10%。

(二)激励加分计分。激励计分的项目为获得“三师”资格和记功。具体为:①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和律师资格(或法律执业资格)的,每取得一项资格加1分。②2016年1月1日以来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国税系统记功的,记二等功一次加1分,记三等功一次加0.8分,同一事由取最高分不重复计分。激励总加分不超过2分。加分情况由所在单位初审报市局核准。

六、程序方法

(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1.制定印发并公布竞争上岗工作方案。

2.各单位广泛宣传动员,鼓励符合条件人员积极参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各基层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具体的报名、获得三师资格及记功等情况的初审工作。报名结束后汇总上报市局审核。

报名参加竞争人数与拟竞争职位数不足1:3的,由市局党组确定适当减少竞争职位数。

(三)民主推荐

所在单位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含被推荐人员),对报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进行民主推荐,上挂下派锻炼报名人员在原单位进行。民主推荐同意率达到50%以上的人员,方可参加笔试。参加推荐人数不得少于应参加人数的80%。

(四)笔试(30分)

笔试采取闭卷形式,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理论知识、税收业务知识和办文办事、文字写作能力等。笔试成绩向市局党组报告后直接通知本人。

(五)面试(30分)

根据笔试折算分和激励加分的合计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竞争职位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任机关副科长或任基层班子副职层次职务满10年或享受正科级待遇的先依照1:3比例筛选,经筛选未列其中的可不占比例直接进入面试。参加面试人员名单由市局审定后公示。

采取结构化面试方法,主要测试应试者履行竞岗职位职责所必备的素质和能力。面试成绩当场通知本人。

(六)组织考察(30分)

市局组成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考察主要程序为:发布考察预告、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及推荐。具体考察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1.确定考察对象。将笔试折算分、激励加分和面试折算分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竞争职位1:2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民主测评(25分)。民主测评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参加人员范围为全体干部职工,被考察对象均不参加测评,参加测评人数不得少于应参加人数的80%。

属上挂下派锻炼的考察对象在新单位工作不满6个月的,其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在原单位进行,满6个月以上的,其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在原单位和新单位分别进行并各占50%分值。

3.个别谈话(5分)。个别谈话人数不得低于应谈话人数的80%。

正科级职位考察对象属市局机关人员的,个别谈话对象为市局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所在部门全体人员,谈话后,市局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按规定进行推荐,依推荐同意率计分,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其他人员可对考察对象发表意见但不计分。考察对象为县(市、区)局、直属单位人员的,个别谈话对象为所在单位的班子成员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并按规定进行推荐,依推荐同意率计分。

副科级职位考察对象属市局机关人员的,个别谈话对象为市局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所在部门全体人员,谈话后,市局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按规定进行推荐,依推荐同意率计分。考察对象属县(市、区)局、直属单位人员的,个别谈话对象为所在单位的班子成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全体人员,谈话后,班子成员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按规定进行推荐,依推荐同意率计分,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其他人员可对考察对象发表意见但不计分。

4.征求意见。考察组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征求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同时征求所在单位党组的意见。

5.考察组评议。考察组根据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和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议,集体讨论研究后形成考察材料。

(七)党组研究决定(10分)

市局党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考察情况和个人综合成绩等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拟任人选。

(八)公示

对拟任人选在全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九)任职

对公示中没有反映、或者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拟任职人员,按规定办理任职手续。新提任到县局任职的干部原则上异地使用,新提任人员试用期一年。

六、严明纪律

各级国税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竞争上岗工作,充分做好宣传动员,鼓励符合条件人员积极参与,大力营造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强对竞争上岗工作的管理监督,坚决整治拉票贿选、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对违反纪律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对于考察工作中失职失察者,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毛主席有句名言:“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必从严。从严治党,首先要体现在干部选拔和任用上。今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根据近年来干部工作形势和干部队伍状况的变化,对以前的《干部任用条例》进行了修订。《条例》明确规定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基本办法及扩大民主、强化监督等实体性和程序性的内容。认真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利于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质,以优秀领导干部为榜样,不断鼓励自己前进。

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条例》既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规章,也是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基本依据。对于坚持新时期干部选拔任用的根本标准,按照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选好人用好人,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重要意义。

《条例》第九章规定: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有利于组织部门更好地发现和使用干部,拓宽识人选人视野,促进干部合理流动,实现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一批干部凭自身能力和本事,走上了合适的领导岗位,调动了其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通过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变过去封闭式、神秘化的操作方式为“在多数人中选人”和“由多数人选人”的“阳光”作业方式,把整个干部选任过程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增强了干部选任工作的透明度,打破了“熬官者”的梦,阻断了“跑官者”的路,封闭了“买官者”的门,扩大了选人用人民主,有利于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通过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变过去临时考察任用干部为建立完善后备干部库,使一批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中暂时未进入公选和竞争岗位的比较优秀的干部进入了组织部门的视野,建立了后备人才档案,储备了后备人才资源。这不仅有利于尽早培养后备干部,优化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结构,更有利于增强广大干部的竞争意识和危机意识,激励干部努力学习、参与竞争,从而形成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真正形成“不拘一格选人才”的局面。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作为新时期干部任用工作的一种创新方式,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党的干部路线的贯彻执行和整个干部队伍的稳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贯彻了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是我们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对于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保证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第五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1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1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动议

第十一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

第六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测试题及答案》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知识测试题

工作单位:姓名:

一、选择题

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由(A)颁布的。A.中共中央B.全国人大C.中共中央组织部

2、《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重要思想,贯彻了中央对()

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的新成果。(B)

A.科学发展观,干部培养选拔,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B.“三个代表”,干部选拔任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C.“三个代表”,干部培养选拔,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C)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C)以上。

A.3年、4年B.3年、3年C.2年、3年

4、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C)。

A.会议投票推荐B.个别谈话推荐C.会议投票推荐和

个别谈话推荐

5、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由(C)进行。

A.主管方B.协管方C.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

6、对拟提拔的干部,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前,均要先听取(A)的意见。A.纪检监察部门B.审计部门C.信访部门

7、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B)以上的成

员到会。A.二分之一B.三分之二C.五分之三

8、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

(B)形成决定。

A.实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B.应到会成员超半数同意C.

实到会成员过三分之二同意

9、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

大常委会(B)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A.1次B.2次C.3次

10、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

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

般不得在本人(B)任职。A.出生地B.成长地C.祖居地

11、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

超过(B),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A.四分之一B.三分之一C.二分之一

12、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一般为(C)。

A.5至10天B.7至10天C.7至15天

1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作出的干部任

免决定(A),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

A.一律无效B.不予审批C.重新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14、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B)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

A.两年B.三年C.五年

15、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

误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C)的责任。

A.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B.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人C.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

16、坚决查处用人上的违纪违法行为。对行贿买官、受贿卖官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A),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A.先予免职B.异地交流C.停职检查

17、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中,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B),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B)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A.二分之一、二分之一B.三分之二、三分之二

C.三分之二、二分之一

18、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应当报经(C)批复同意。

A.上一级组织部门B.上一级党委C.更上一级组织部门

19、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引咎辞

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B)内不得重新担任

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B)内不得提拔。

A.半年、一年B.一年、两年C.两年、三年

20、“一报告两评议”中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B)负责。

A.本级党委B.上级党委组织部门C.本级党委组织部门

二、判断题

1.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

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2.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不能同时使用。(×)

3.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暂停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4.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5、根据干部工作的实际情况,一般来说,酝酿分为个别酝酿和书记办公会酝酿。(√)

6、如遇特殊情况,可以用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7、各级党委(党组)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议事和决策机制,努力提高决策水平。(√)

8、《干部任用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也适用于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

9、当前,进一步扩大干部工作的民主,必须进一步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落实好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与监督权。(√)

10、各级党委、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

三、简答题:

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六个原则是什么?

答:(1)党管干部原则;(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6)依法办事原则。

2、干部工作的“十六字”要求是什么?

答: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3、《干部任用条例》的六项基本程序是什么?

答:即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七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14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试题》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试题

一总则

1.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2.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

3.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有哪些?

(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4.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

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二选拔任用条件

1.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善于团结同志。

2.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哪些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五)应当经过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七)符

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

3.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

4.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应符合的条件有?

(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二)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三)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5.不得破格提拔的情况有哪些?

(一)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

(二)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三)不得越两级提拔。

6.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三动议

1.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2.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3.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四民主推荐

1.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

2.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3.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4.二次会议推荐应由哪些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四)纪委副书记;(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6.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7.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8.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五考察

1.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2.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情形有哪些?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7.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8.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并经过哪些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四)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9.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