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问题的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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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问题的研讨 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问题的研讨
我国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是在《1988年版》的基础上,依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在施行实践中所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经过1995年、1997年和2001年三次充实修订后的《2001年版》,目前在国民经济日益增长和建筑科技蓬勃发展的形势面前,仍显得不太适应,特别是《建规》中某些条文,对建筑师的创新精神发挥有一定阻碍作用。随着国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建筑科技的飞跃发展,一些大城市,特别是沿海发达城市,具有新的设计理念和结构形式及功能多样化的大型综合建筑不断涌现,这给我们处在第一线的基层消防工作者,增加了实际操作中的难度,笔者在工作实践中碰到的一些具体问题现归纳如下,希望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一、中庭部位的屋面材料处理问题。现行《建规》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屋顶承重构件耐火极限分别应不少于1.5小时和0.5小时,且采用非燃材料。当前,城市发展的一大特色,是高层建筑的大量涌现,在向高度发展的同时,很多办公和商用的高层建筑内还设有多种形式建筑功能效果及环境艺术的内部大空间──中庭。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不少建筑内的中庭、采光井、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为了采光需要,上方屋面多采用玻璃、阳光板等透明材料,这些材料虽然是非燃材料,但耐火极限达不到《建规》的要求,笔者认为,可分别采用以下两种方法予以处理。一是中庭等开口部位四周设有防火墙或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物的,发生火灾后,开口部位能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且内部设置疏散走道,火灾时无人通行,则屋面材料可采用玻璃。二是如果开口部位四周无防火分隔或火灾时人员需从采光罩棚下疏散,则屋面应采用耐火时间不少于0.5时的防火玻璃。如采用普通玻璃,则必须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加以保护。
二、钢质结构建筑材料的运用和处理问题。《建规》要求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小时的承重构件有困难时,可采用无保护的金属构件,当甲、乙、丙类液体火焰能烧到的部位,应采用防火保护措施。鉴于轻钢结构厂房,由于建设周期短、投资少,见效快而目前被大量用于有固体可燃物的丙类厂房和丁、戊类厂房及大型物流仓储等房屋顶柱承重结构,这些场所似乎无可燃液体,所用的钢结构建筑及屋面,可不需要作防火处理,但从《建规》条文解释,并结合现实具体情况,笔者认为,要具体分析每一个建筑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区别对待。对于可燃物较多、人员较多、面积大、疏散距离长的劳动密集型厂房(如制衣、制鞋、纺织、玩具等生产性企业),以及人员集中的大餐厅、大会议室、体育场馆、展览馆、影剧院等场所,为确保证人员安全,其建筑的承重金属构件,应采用喷涂防火涂料、确保耐火极限0.5小时以上,有的还应设自动喷水灭系统,加以保护。
三、建筑改造过程中,新增阁楼的楼板材料处理问题。《建规》要求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楼板应采用非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小于1.5小时和1小时。随着经济形势改革的深入发展,生产形式和生产结构的不断调整,在一些原有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新的经营者,为了不节约发展,充分利用空间,常常将建筑较高的大型厂房、影剧院等房屋用木板或轻质预制板搭建阁楼,导致建筑物达不到一、二级耐火等级要求。面对这类情况,笔者认为,可采用以下三种方法进行处理。一是楼板的承重构件应采用非燃材料,若采用钢质材料应喷涂防火涂料,确保耐火极限达到1.5小时和1小时。二是楼板材料如采用木板,上下层的表面必须涂刷防火涂料,若采用轻质预制板的,可不刷防火涂料,但楼板下应采用非燃材料吊顶,且耐火极限应不低于0.5小时,楼板上面应铺设难燃材料或不燃材料。三是采用上述防火措施后,该建筑空间可视作四级耐火等级建筑,若为一般民用场所,防火分区面积应不超过600平米,若作公共娱乐场所使用,则加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加以保护。
四、小厂房之间、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问题。《建规》对工业建筑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作出规定,并指出防火间距不足时,可采取防火措施。规定乙、丙、丁、戊类建筑之间(甲类厂房除外),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两幢建筑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其防火间距如何确定呢?只要这两幢建筑屋面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有一面墙为防火墙且防火墙两侧的门窗间距符合《建规》要求时,其防火间距不限。《建规》还要求两幢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面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防火间距不小于6米,丙、丁、戊类不小于4米。同时,《建规》还规定了两幢相邻的建筑物,都无法做到相邻立面为防火墙,如这类建筑物占地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可将此类建筑物视为成组布置,组内的建筑间距可以不限,因此笔者认为,如果相邻几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不超过一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面积3000平方米,且生产性质相近,火灾危险等级相同,可将这些建筑视为一幢大建筑,各小厂房可视为“大建筑”内的防火墙间 。小厂房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则可以不限。因为一幢大厂房各部分连在一起,可以不存在间距问题,能符合安全要求。那么,各小厂房的各组成部分均有一定间距,应该更安全更符合消防要求。当然,视为成组布置的独立小厂房的总面积不能大于3000平方米,这样也无需要求各独立小厂房周围设环形车道。当然,组合起来的“大建筑”的其他消防设施(消火栓,消防分隔等)应满足《建规》的规定要求。同样道理,对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问题也可按上述办法予以处理。
综上所述,系笔者根据多年来的工作实践所感受的一些具体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从现行的《建规》中难以找出明确的答案,怎么办?面对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和经济增长方式根本转变的形势发展,作为我们消防工作的根本着力点,就是要围绕于经济建设,服务于经济的发展需要,以大力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快速增长。因此,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积极的态度认真对待,全面理解发展的内涵,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坚持以人为本,严格遵循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在确保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对《建规》中的不足部分,给予变通处理,使经营者及早准入,不因条文界定不明而束缚和制约。当然,笔者以上的处理方法是否得当,希望引起同行们的讨论和指教,更希望规范制定部门的重视,在修订《建规》时予以参考。并希望今后的建规条文,要附有实施细则,对具体规定条文进行细化,增加可操作性,以免《规范》条文偏于原则,实际执行起来容易产生误解和分歧。
参考文献:消防技术标准规范汇编 中国计划出版社2001年7月
作者: 南京支队防火处验收科副科长 刘江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