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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家失独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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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失独家庭的法律保护》

龙源期刊网.

失独家庭的法律保护

作者:付凌颖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12期

摘要:中国每年新增“失独家庭”7.6万个。至少有200万老年人因无子女而面临巨大的养老、医疗、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在经历了“老来丧子”的人生大悲之后,已失去再生育能力,只能独自承担养老压力和精神空虚。如何在法律层面对他们予以帮助和救济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失独家庭;生活现状;养老

一、失独家庭的现状

“失独家庭”指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不能再生育和不愿意收养子女的家庭。2013年2月27日,中国老龄办发布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显示,中国空巢老年人口规模继续上升,2012年为0.99亿人,2013年突破1亿人大关。在空巢家庭中,无子女老年人和失独老年人开始增多,由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一代陆续开始进入老年期,加上子女风险事件的发生等因素,无子女老年人越来越多。2012年,中国至少有100万个失独家庭,且每年以约7.6万个的数量持续增加。

哀莫大于心死,用这句话来形容失独家庭的状况是最合适的了。他们按照我国的基本政策履行了必要的义务,只生了一个孩子,却没有获得足够的权利保障,在变成失独者后,我国现行的法律与政策并没有具体的补偿的规定。本来,一家人三代甚至四世同堂是可以预期的,但因为出了不可预知的意外,不仅要承受没有后代的痛苦,还要饱受精神上的折磨,更可能遭遇老无所依的绝望。自己履行了国家规定的义务,却要独自承担履行义务所带来的风险,这样的规定本身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必须纠正的。

二、目前我国对失独家庭提供的政策保障与法律支持

我国对失独家庭也并非毫无规定与政策,但有的仅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关注,而不是对失独父母权利的一种赋予。根据我国2001年12月出台的《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中第27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一个模糊其词的“帮助”,似乎什么都蕴藏在里面,但其实里面没有具体措施。就当前对失独家庭“暂无法律规定国家必须补偿”这一现实状况而言,就是对失独家庭的漠视。如何解决失独家庭目前面临的困境,保护他们的权利是我们应当思考的问题。

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于2012年9月20日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按照现有的政策法律,如果这个家庭一个孩子,失去了孩子,到老了之后,就应该比照现有的“三无”老人。窦玉沛称:国家和政府近年来加大了养老资金的投入,民政部所掌握的彩票公益金将有

篇二:《申论热点:关注“失独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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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父母”指的是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从中国传统来看,中国人最主要的养老方式是家庭养老。但是对于“失独父母”而言,这“最主要”的养老方式化为泡影之后,加之年龄偏大,已失去再生育能力,他们的未来充满了诸多不确定因素。据调查,由于中国社会老龄化不断加剧,失独引起的养老、精神孤独等问题也愈显突出,迫切需要完善对“失独父母”的扶助机制。

2014年4月21日,来自全国的240余名“失独父母”代表进京,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咨询政策、表达诉求。日前,卫计委发布答复意见书,针对失独者提出“给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国家行政补偿”的要求,答复意见书中称“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给予国家行政补偿没有法律依据”。

[失独家庭和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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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失独家庭问题,首先必须讲清楚一个最基本的道理———失独父母当年响应国家号召,为国家控制人口增长、实现人口资源的优化配置作出了重要贡献;如今他们因失独陷入人生困境,按照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他们理当享有获得国家保障救济的权利,国家负有为失独父母提供保障救济特别是物质保障的责任。

从另一个角度说,国家如果在某方面限制公民的自由,就应当为公民提供相应的保障,以弥补公民因自由受限导致的损失。计划生育政策限制了公民生育多胎的自由,原本就应当为公民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对那些客观上为计划生育政策付出了巨大牺牲的失独家庭,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社会保障。

[存在问题]

一是专门针对失独家庭的救助还未上升到国家和制度层面,缺乏法律的支撑。

二是救助与现实生活有脱节之嫌,突出表现在救助标准过低,多数地方的标准多年来始终徘徊在两百元左右,而这点补助“在当今日益高涨的物价面前只是杯水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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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其一,失独父母心灵空虚,精神接近崩溃。独生子女去世后,父母容易陷入自行封闭的状况,精神濒临崩溃;对于大部分老一辈人,旧时代的生活本身缺少多元化的选择,使得大部分人都把生活的希望寄托在子女的身上,子女不仅是养老的依靠,更是心灵满足的寄托。对于上一代的父母,孩子的生活幸福就是生命唯一的希望中公教育版权。当独生子女先行去世,生活上的孤单、经济上的匮乏和心灵世界的空虚一齐涌来,成为一种折磨。相比生活上的困难,更令失独老人畏惧的是精神空虚,甚至有的人寄托于宗教,在寺院中度过余生。

其二,失独老人没有子女,也无法进入养老院。失独老人的养老是个大难题,如今各地的养老院大多不接收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因为目前我国福利性质的养老院极少,根本无法满足日趋严重的老龄化社会需求中公教育版权,多数养老院都是盈利性质的,一切都是向钱看,不以人性关怀为主旨。而且入住养老院都要有子女签署委托手续,目的也是为了规避风险,这样“失独”老人自然将被所有这一切苛刻的条件规则拒之门外,无依无靠,衰老失能,其命运之凄凉可想而知。正如有的失独父母所忧虑的,我们这群人最后甚至可能面临的就是没有人为我们签字而无法火化的惨状——这不是危言耸听,近年来老年人生病孤独死在家中无人问津的事件多有发生已不再是新闻。

[意义]

一是有利于促进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现阶段养老问题上,多子女的成本效应明显超过了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家庭。失独老人是响应国家号召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光荣群体,是为国家中长期利益作出较大牺牲的先进群体,只有从制度上为其提供有力保护,免除其养老的后顾之忧,才能够提高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保证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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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保障失独老人老有所养,有利于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失独老人因失去子女,生活失去依靠,情感挫落,容易产生外出乞讨、上访等现象,分散政府精力,极易给社会和谐带来不稳定因素。关注失独家庭能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此外还有利于增进失独群体的社会认同,凝聚发展活力。给予处在困难状态的失独群体必要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慰藉,使之能够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有利于消除失独群体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隔阂,增强他们对社会的普遍认同和相互信任,可以有效地减少失独群体的顾虑,使他们具备正常的发展能力,为社会向前发展开发潜能、凝聚活力。

[措施]

建立“以人为本”的多重关怀机制

首先是物质帮助。有些失独者面临严峻的生活挑战,应该得到制度性的帮助。国家层面出台政策,建立失独家庭关怀基金及建立失独养老院,帮助失独者解决实际困难,真正深入到他们身边,了解他们的所求所需,提供更多帮助。让失独者不孤独,考量着国家文明和国家责任。顶层设计和底层自觉互动,失独者的孤独才能得以抚慰。“失独”已经不仅仅是哪一项政策的问题,而是个社会问题。整个社会要去关注、了解这个特殊的群体,给他们营造一个充满关爱的社会环境,才能让这个悲伤的群体走出阴霾,重获阳光。

其次是精神关怀。很多失独者的心理变得脆弱和敏感,不愿意再接触社会,甚至选择自我封闭。因此,一是要对基层社区工作者进行培训,对失独者进行科学的心理干预,比如开展心理辅导、义务巡诊、临终关怀等多元化服务。二是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的优势。从北京、大连等地的实践看,目前失独家庭的精神关怀,主要由民间自发的互助团体来承担,但这些团体的发起和延续,有一定的随机性与不稳定性。所以,各地民政部门应尽早建立失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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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数据库,为失独互助组织提供必要帮助。在没有民间救助团体的地方,慈善机构应该协助成立民间社团,在运行经费、活动场所和精神支持等方面提供社会资源。三是开展亲情抚慰活动,帮助失独者建立与社会的正常联系,特别是组织失独者与失独者之间的联系,让他们相互取暖。四是着手构建失独老人养老社会支持网络,使失独父母通过这个平台,互相开导,共同面对困难,如建立“全国失独家庭QQ聊天群”。{关家失独家庭}.

再次,制度保障,即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失独并非少数人固有的、特殊的不幸命运,而是多数家庭都可能面临的潜在风险。因此,政府更有责任及时采取措施,完善社会化养老和救助机制,帮助他们在社会的关爱中找到心灵的慰藉,从根本上逐步转变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实现真正的社会化养老。2007年8月,中国正式出台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其中含有相关帮扶规定,但不够完善,应针对失独父母设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制度,由国家承担这一特殊群体的养老和医疗问题,由政府出资送他们进入养老院和敬老院。

最后,开发利用社会资源。一方面,重视在社区中展开工作。社区不仅可以提供其他单位所不可超越的以归属感为表现形式的心理支持,从而降低“失独”者的精神风险,而且能通过社区的支持网络完成社会养老网络的构建,降低“失独”者的生存风险;另一方面,借助社会力量。强大的社会力量是社会养老的基础,其中社会组织又是重要的一环,帮助“失独”家庭的社会组织即是其中的一个部分。逐步放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件,让非营利中介组织关注这个群体,使他们不至于成为被社会遗忘的一部分。例如北京市计划生育协会开展以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为目标人群的“暖心计划”,为其提供养老保险、意外伤害事故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残疾保险、烧伤保险以及女性重疾保险,重点解决这些家庭的养老和医疗困难,真正保障了这一群体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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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申论热点:关注“失独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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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父母”指的是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从中国传统来看,中国人最主要的养老方式是家庭养老。但是对于“失独父母”而言,这“最主要”的养老方式化为泡影之后,加之年龄偏大,已失去再生育能力,他们的未来充满了诸多不确定因素。据调查,由于中国社会老龄化不断加剧,失独引起的养老、精神孤独等问题也愈显突出,迫切需要完善对“失独父母”的扶助机制。

2014年4月21日,来自全国的240余名“失独父母”代表进京,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咨询政策、表达诉求。日前,卫计委发布答复意见书,针对失独者提出“给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国家行政补偿”的要求,答复意见书中称“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给予国家行政补偿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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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失独家庭问题,首先必须讲清楚一个最基本的道理———失独父母当年响应国家号召,为国家控制人口增长、实现人口资源的优化配置作出了重要贡献;如今他们因失独陷入人生困境,按照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他们理当享有获得国家保障救济的权利,国家负有为失独父母提供保障救济特别是物质保障的责任。

从另一个角度说,国家如果在某方面限制公民的自由,就应当为公民提供相应的保障,以弥补公民因自由受限导致的损失。计划生育政策限制了公民生育多胎的自由,原本就应当为公民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对那些客观上为计划生育政策付出了巨大牺牲的失独家庭,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社会保障。

[存在问题]

一是专门针对失独家庭的救助还未上升到国家和制度层面,缺乏法律的支撑。

二是救助与现实生活有脱节之嫌,突出表现在救助标准过低,多数地方的标准多年来始终徘徊在两百元左右,而这点补助“在当今日益高涨的物价面前只是杯水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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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失独父母心灵空虚,精神接近崩溃。独生子女去世后,父母容易陷入自行封闭的状况,精神濒临崩溃;对于大部分老一辈人,旧时代的生活本身缺少多元化的选择,使得大部分人都把生活的希望寄托在子女的身上,子女不仅是养老的依靠,更是心灵满足的寄托。对于上一代的父母,孩子的生活幸福就是生命唯一的希望中公教育版权。当独生子女先行去世,生活上的孤单、经济上的匮乏和心灵世界的空虚一齐涌来,成为一种折磨。相比生活上的困难,更令失独老人畏惧的是精神空虚,甚至有的人寄托于宗教,在寺院中度过余生。

其二,失独老人没有子女,也无法进入养老院。失独老人的养老是个大难题,如今各地的养老院大多不接收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因为目前我国福利性质的养老院极少,根本无法满足日趋严重的老龄化社会需求中公教育版权,多数养老院都是盈利性质的,一切都是向钱看,不以人性关怀为主旨。而且入住养老院都要有子女签署委托手续,目的也是为了规避风险,这样“失独”老人自然将被所有这一切苛刻的条件规则拒之门外,无依无靠,衰老失能,其命运之凄凉可想而知。正如有的失独父母所忧虑的,我们这群人最后甚至可能面临的就是没有人为我们签字而无法火化的惨状——这不是危言耸听,近年来老年人生病孤独死在家中无人问津的事件多有发生已不再是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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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有利于促进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现阶段养老问题上,多子女的成本效应明显超过了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家庭。失独老人是响应国家号召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光荣群体,是为国家中长期利益作出较大牺牲的先进群体,只有从制度上为其提供有力保护,免除其养老的后顾之忧,才能够提高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保证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关家失独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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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保障失独老人老有所养,有利于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失独老人因失去子女,生活失去依靠,情感挫落,容易产生外出乞讨、上访等现象,分散政府精力,极易给社会和谐带来不稳定因素。关注失独家庭能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此外还有利于增进失独群体的社会认同,凝聚发展活力。给予处在困难状态的失独群体必要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慰藉,使之能够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有利于消除失独群体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隔阂,增强他们对社会的普遍认同和相互信任,可以有效地减少失独群体的顾虑,使他们具备正常的发展能力,为社会向前发展开发潜能、凝聚活力。

[措施]

建立“以人为本”的多重关怀机制

首先是物质帮助。有些失独者面临严峻的生活挑战,应该得到制度性的帮助。国家层面出台政策,建立失独家庭关怀基金及建立失独养老院,帮助失独者解决实际困难,真正深入到他们身边,了解他们的所求所需,提供更多帮助。让失独者不孤独,考量着国家文明和国家责任。顶层设计和底层自觉互动,失独者的孤独才能得以抚慰。“失独”已经不仅仅是哪一项政策的问题,而是个社会问题。整个社会要去关注、了解这个特殊的群体,给他们营造一个充满关爱的社会环境,才能让这个悲伤的群体走出阴霾,重获阳光。

其次是精神关怀。很多失独者的心理变得脆弱和敏感,不愿意再接触社会,甚至选择自我封闭。因此,一是要对基层社区工作者进行培训,对失独者进行科学的心理干预,比如开展心理辅导、义务巡诊、临终关怀等多元化服务。二是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的优势。从北京、大连等地的实践看,目前失独家庭的精神关怀,主要由民间自发的互助团体来承担,但这些团体的发起和延续,有一定的随机性与不稳定性。所以,各地民政部门应尽早建立失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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