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贿选的理性分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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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村民自治选举贿选
论文摘要: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村民委员会选举开始步入健康的轨道,但在当前选举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而出现违法违规贿选现象就是其中一个普遍的问题。这一问题的出现,既严重危害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又严重影响农村稳定。因此,国家需要加快法律制度建设,强化对贿选的惩罚力度,提高贿选的违法成本,有效遏止贿选的发生及泛滥,从而保证我国基层民主选举健康有序的发展。
一、村委会贿选的特征
所谓“贿选”,即贿赂选举,通常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是指候选人或者与候选人相关的其他人员为了达到当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目的,在选举期间用财物或其他利益收买选民、其他候选人和选举工作人员,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的行为。贿选是民主选举的顽症,它总是与选举结伴而行[2]。贿选的构成有两个要件:一是必须有实际的贿选行为发生;二是必须对正常的选举活动产生了影响。[3]随着村民自治实践的深入,特别是在体制转变、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的关键时期,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各种矛盾不断显现,这些规定和解释已逐渐滞后于实践,难以涵盖、规范和约束各种竞选行为,导致大量的竞选行为游离于合法与非法的边缘。我国村委会贿选主要有以下基本特征:
1.贿选地域的特定性。通常情况是在贫困地区,由于村集体没有掌握较多的资源,当村官的诱惑力不大,一般选举竞争不是特别激烈,而在经济比较发达地区以及城市郊区农村,村集体往往掌握有较多的源,因此选举受各种干扰较多,竞争也更为激烈。在这些地方贿选或不正当竞选案频率比较高而集中。
2.贿选投资的递增性。由于村官竞选日趋激烈,在一些地方,“小恩小惠”已经失去了吸引力,因此行贿由过去的请客吃饭笼络感情、走家串户、许愿帮忙、公开承诺为民办事,转向实物贿赂、现金贿赂。每张选票的价格也从几十元、上升到几百元,几千元甚至万元,贿选的投资越来越大。
3.贿选现象的多发性。贿选范围由过去的少数村转向多数村。据调查,有的县竞有46%的行政村发生过贿选行为。近几年,许多村因土地征用等机会,村级集体资金大幅增加,许多村民看到了实权和实惠,加上少数人贿选成功产生的“扩散”效应,导致相互效仿,愈演愈烈,呈现蔓延趋势。
4.贿选主体的复杂性。在一些地方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个别候选人居然明目张胆地组织成立专门竞选班子,制订贿选方案,人员分工明确,从选举前贿赂拉票到正式选举的拉人填票,再到选举现场的“监票”,都有专人负责,组织性很高。组织者并非普通选民,大多是家族宗派的代言人或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人物,贿选主体由个人转向团队,现在有的地方甚至开展了“组阁式竞选”。
二、村委会贿选的危害性
1.贿选侵犯了村民选举权,严重危害了村民自治的顺利推进。民主选举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前提。贿选侵犯了村民的选举权,使选民的选择不再是基于对候选人的能力、素质、品行和威信等的全面判断,而是基于金钱和财产的诱惑。贿选破坏了民主政治运行规则,把民主政治变成“金钱游戏”。这种以钱换权、以权谋私的交易,膨胀了行贿人的私欲,扭曲了受贿人的意志,更严重的是侵害了其他候选人和选民的政治权利,违背了选举的公正原则,严重危害了我国村民自治的顺利推进。
2.贿选滋生了村官腐败,严重危害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通过贿选当选的村官,其主要动机是为自身谋求更大经济利益。贿选者一旦成功,腐败行为就会接踵而至。因为他不但要获取贿选“投资”的高回报,还要兑现用“公权力”为亲朋好友谋私利的承诺,必然与公众利益相矛盾。
因此,往往贿选成功后,利用主管土地征用、租赁、转让等职权贪污受贿;收款不入帐或转移截留、变相侵吞集体资产;利用掌管财务的职权挪用公款牟利;还有的凭借基建发包权收受贿赂;有的甚至私分和挥霍村级集体资金,导致资产流失,严重危害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3.贿选扰乱了农村公共秩序,严重危害了农村的社会稳定。在一些农村,选举前贿选者就开始走家串户、请客吃饭,有钱的靠经济实力贿选,没钱的靠黑恶势力逼选,更有甚者思威并用、软硬兼使,既以金钱利益诱惑,又采取恐吓威逼手段,要求选民按其意图行事,有的贿选者为了争取关键的几票,甚至派人24小时跟踪。有的村选举期间,个别村出现黑恶势力带凶器混进选举现场阻挠正常选举;有的村甚至发生撕毁票箱变相软禁选举工作人员等严重事件。农村近年来出现的贿选暴力化行为,对农村的社会稳定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4.贿选败坏了农村社会风气,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贿选现象的长期存在,给人民群众造成“官都是用钱买的,有钱就能当官,官是来抓钱的不是为人民服务”的观念。使拜金主义、权钱交易渗透到农村社会生活中去。贿选之风犹如瘟疫一样侵蚀着党的肌体,腐蚀了农村干部的思想,毒化了广大村民的心灵,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败坏了农村社会风气。
三、村委会贿选产生原因的剖析
1.经济利益对候选人和选民的驱动与诱惑。村委会候选人行贿的目的是为了自己获得更大利益。而深入分析我国近年来村委会贿选问题,可以发现其背后深层原因,就是发生贿选的地方,一般都是为当选后可以从其权力中获取巨大收益。村委会在现行制度安排中掌握着近乎无限的财权和事权,而这种权利在目前的选举改革中没有得到缩小,反而有所膨胀。村委会成员特别是村委会主任拥有越来越多的实权,村委会拥有集体资产的支配权和建房、生育指标等各种审批权,通过权力寻租,可获取很多非法收益。地区经济越发达,土地资源的价值越大,贿选也越有可能发生。通过获得村官的“宝座”,以获取集体经济背后的巨大经济利益,是贿选得以产生的经济动因。
贿选的发生除去行贿者还要有受贿者,即选民,而决定选民是否愿意放弃投票权利通常涉及到两个因素:一个是选民的政治素质,另一个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行贿人支付的实际价值。由于受到地域、文化、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再加上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及公民教育滞后,总的来讲,目前我国农民的民主意识比较薄弱,民主参与能力较低。还有很多选民有法不责众心理。贿选一般是暗箱操作,很难查出,就算查出来了,按现行规定,最严厉的处罚只是宣布选举无效。与刑法执行实践中对受贿者处罚相对较重,行贿者处罚相对较轻的情况相反,村委会选举中,受贿者没有任何风险,受贿有利无弊,拒贿可能遭报复,因此,多数人自然选择收受贿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