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碰撞与文化交融:全球化中的两种景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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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文化多元化”?
在最近的一次学术会议上,费孝通先生曾经讲过这么四句话:“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我以为这就是所谓文化多元的很好的表述,讲得更简单一点,也可以用《论语・子路》所载孔子的一句名言:“和而不同”。当时另一位学者质疑曰:西方人要普及自由主义,他不会允许你与之“不同”的。但有人又提出:每个人之间都可以“和而不同”,这本身不就是自由主义吗?
可见,这里的根本问题,就在于“不同”的单位究竟是什么?有人提出,民族与民族之间可以和而不同,但是却主张在一个民族内部实行强制原则。这当然是不行的,所谓文化多元就是价值观的多元。价值评判的器官是大脑,而大脑每个人都有一个,这大概是普天下皆同的吧?莫非某个民族是一人一脑,而另一民族却是“共脑人”?没有这个道理。因此,“和而不同”当然是指每个人之间的和而不同。
一个民族是否有不同于其它民族的特殊价值偏好?当然是有的。但其所以如此,不是因为这个民族的成员共用了一个大脑,而这个大脑的构造与别的民族有什么区别,而是因为(由于历史、环境等原因)这个民族的每个人,或至少是大多数人各自都有某些价值偏好(无论是衣食住行,还是在形而上层面),而这些偏好恰好又有共同之处。换言之,“民族偏好”是其每个成员个人偏好的“最大公约数”。例如有些人说:西方人尚能,而中国人尚贤。我们怎么证实或证伪这个说法呢?当然不是凭某个中国人(或西方人)写过一本鼓吹尚贤(或尚能)的书,――这样的书和相反偏好的书在很多民族中都会有人写,也不是凭某个民族的当权者是否把这本书挂在嘴边,而只能是看生活中一个个具体的人是否确实表现了这些偏好。尤其在与他民族比较时,更只有在可比场境下才能体现这种差别。
例如在自由的选举中,如果一个民族的选民偏好于选择贤而未必能的人物,另一个民族的选民偏好于选择能而未必贤的人,这种“文化差异”就得到了证实。甚至如果当选者自称己贤而其实未必,你可以说选民受骗了(因此下次不会选他),却不能否定这种“文化”的存在,因为的确是这种偏好使他当选。
但如果一个民族自由选举出了能者而另一个民族的“贤者”却是强权自封的,即便后者是真贤,你也不能说这里有什么“文化差异”――因为他的上台与人们的“偏好”并无关系。你只能说这里有“制度”之别,却不能以此证明什么“文化”之别。中国历史上的帝王无不自称贤明,这并不能证明“中国文化”尚贤,正如明清之际大儒们多有“凡帝王者皆贼也”之论,这也不能证明“中国文化”不尚贤一样。
可见,一种“文化”是否尚贤,关键是看这种“文化”中的一个个活人是否自由地表达出“尚贤”的偏好。同样,一种文化是否崇孝,也要看这种文化中的一个个人在没有父权强制的状态下是否能孝敬父母。当年五四时代一些人攻击启蒙者“讨父仇孝”,毁灭中国文化。陈独秀答道:“我们不主张为人父母翁姑的专拿孝的名义来无理压迫子女儿媳底正当行为,却不曾反对子女儿媳孝敬父母翁姑,更不说孝是万恶之首,要去仇他。”[1]这道理本是显而易见的:真正的孝敬决不是父权压迫出来的。真正的爱情决不是“强扭的瓜”所能产生的。真正的“集体主义”也决不是“禁止私有制”禁出来的。一切真正有生命力的“文化”,在它能够凝聚人心以抵制外部之强制同化的同时,也决不需要在自己内部搞强制同化。文化多元化必然是“文化际”多元化和文化内多元化的统一,“和而不同”、“各美其美”不仅应当是“文化间”关系的准则,而且更应当是一个文化共同体内部人际关系、不同价值之关系的准则。
事实上就其原意而言,“和而不同”这个古训在我们的先人那里也确实是就个人之间的价值多元而言的。包括孔子在内的古代先贤在“华夷之辨”这类“文化间”问题上一般都主张以华化夷,很少人有华夷价值平等的主张。“和而不同”本是主张华夏内部各种学派、思潮、观点和价值偏好应当“各美其美”,真正爱好中国文化的人不会不知道这一点!在这个意义上,文化多元化就意味着“自由优先于文化”。
有人说自由只是“西方传统”,其实,如果所谓自由传统是指类似哈耶克等人写的大部头著作,那么在西方人为自由而斗争的时候,他们也没有;如果是指人类对自由的一种本能的追求,那么这是普世相通的。一位朋友写道:
“小时侯我是酷爱自由的,决不愿意被家长关在屋子里,而是在田野、山上、河边到处跑。我也是酷爱平等的,不论是哥哥多吃多占,还是老师厚此薄彼,我都坚决反抗。......我爱竞争,总想木秀于林;但也爱合作,害怕离群索居。而竞争与合作在竞争性儿童游戏中得到了和谐的统一:那就是大伙儿都必须遵守公认(即大家同意)的游戏规则。谁不愿意遵守游戏规则,他可以不参加游戏。他如果既要参加游戏又不遵守规则,那么大伙儿就要开除他。完全可以说,这些竞争性的儿童游戏规则充分体现了自由和平等、自由和民主、自由和法治的高度统一。但是这些规则有时也遭破坏,而破坏规则又没法开除的人,就是队长的二儿子。记得有一次我力主开除他,被他拧掉我一个手指甲。”
这位朋友说:父亲知道他得罪了队长儿子,非常恐慌,把他打了一顿。从此他慢慢明白了有些东西是需要害怕的,“自由的传统”便慢慢萎缩了[2]。我觉得这段大白话比许多关于“自由”的高深理论更耐人寻味。
我也曾经举过一个最浅显的例子:一般来讲,如果监狱不上锁,里边的人都会跑掉,这恐怕中西各国概莫能外。此所谓自由不分中西也。但,事实上有些人也宁可呆在监狱里,假如他们觉得这样更有保障的话。正是在西方,我国报纸曾经报道说他们的某某犯人刑满拒绝出狱,因为出去后会失业,与其流落街头,不如狱中舒服。可见所谓不自由勿宁死,在西方也只是极而言之。换句话说,人们可能为“安全”而牺牲自由,这其实也是中外皆然。因此,实现自由的过程,既是摆脱束缚的过程,也是失去“保护”的过程。假如一个体制既没有束缚功能也没有“保护”功能,就无所谓自由不自由。如果束缚性和保护性都很强,则人们自由的意愿最小(留恋保护),而自由的阻力(强加的束缚)最大。如果保护性很强而束缚很弱,那么争取自由(摆脱束缚)较容易,但自由的代价(失去保护)也会很高。如果相反,束缚很强而没有什么保护功能,人们就会更加向往自由,但也更难得到它。我们的旧体制,恰恰是保护功能很弱的体制,因此,中国人追求自由的动力应该更强,小岗村农民那种集体按血手印,冒死冲破束缚的勇气就是东欧的农民所没有的。
但有人一看到“自由”这样的字眼就想起“西化”。当然这些人对“西化”的态度可能截然相反:有人欢迎,有人极力反对,但他们似乎都认为:今天的世界名为文化多元化,实则文化一元化。西方所谓“强势文化”已经渗透到世界的每个角落,使世界人民普遍接受了西方世界的价值观,一致向西方看齐,一味以西方之标准来衡量事物。[3]
这种对“文化”的理解有问题。打个比方说,儒学、基督教、伊斯兰教等等,应当多元并存,但异端审判与信仰自由可以并存吗?如果后二者可以并存,前三者就绝对不能并存;如果前一种意义的“文化”要多元并存,我们就只能赞成信仰自由,而不能容忍异端审判。我不知道所谓的“西方文化”是指基督教呢?还是指异端审判?如果是前者,我认为它远远没有一统天下,如果是指后者,那么正是西方人自己最先抛弃了这种“西方文化”,当然就更谈不上它的“一元化”了。奇怪的是,对这样一种“西方文化”,许多非西方人反而更为恋恋不舍。
进而言之,什么叫做“西方价值观”,这种价值观与西方人的强权利益是什么关系,他们是不是就那么喜欢别人也“以西方的标准来衡量事物”,也都是个问题。例如当年西方殖民者在非洲等地贩奴掠奴,罪恶很大,可是西方人(白人)自己内部早已普及人权,禁止了奴隶制。后来黑奴们起来奋斗,争取人权(当然不是什么“非洲式的人权”),要求得到与白人平等的地位(“一致向西方看齐”?),并取得了历史性胜利。现在我要问:黑人争取的自由民主人权仅仅是“西方价值观”吗,还是一种普世性的人道主义价值?黑人要求自由平等,就是屈从“强势文化”,“一味以西方之标准来衡量事物”,而俯首帖耳甘心为奴反倒是抵制“文化霸权”、拒绝“西方价值观”的壮举吗?
显然,这些问题只可能有两种答案:或者自由人权等等是普世价值,因而不存在屈从“西方价值观”的问题。或者如果那些东西是“西方标准”,那它与西方人即白人的霸权利益也是冲突的,而不承认“白人人权标准”可以适用于黑人的“双重标准”理论才是霸权利益所需要的。事实上,我们在南非废除种族主义的过渡期就清楚地看到:正是专制的“黑人家园”传统势力和“祖鲁文化复兴运动”(因卡塔)与白人政权在联手阻碍黑人解放,而似乎更为“西化”的非国大则领导了这场解放。历史上这类事真是太多了。
而在另一些人眼里,所谓“西方文化”过强,指的还不是基督教、麦当劳等等,而是指中国公民如今享有的权利太多,而这种权利似乎是一种“西方式的”权利,因此令人讨厌。但这样的问题真是太不成其为问题了。你讨厌某种权利,你完全可以放弃它,但你无法剥夺别人的权利。就算是“西方式的”权利,但它是我们的同胞在行使,并不是“西方人”的治外法权,更与“西方文化霸权”无关。相反,如果是“西方人”行使了“中国式的权力”(比方说秦始皇式的权力),那才是真正的西方霸权了。不是吗?我常常纳闷:为什么我们有些“中国文化”的弘扬者喜欢在人权等领域竖起“华人与狗不准入内”的禁牌?为什么正是他们,喜欢拿西方中世纪的人权标准来强加于自己的同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