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按照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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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自觉落实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
自觉落实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
确保部队始终保持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
条令是用准确、简明而严密的条文规定的关于军队战斗、生活等的行动准则;条例是分条阐述的关于军队某些重要事项、某些组织的组成和职权的规定等的法规。条例主要是指各项专业条例。条令条例把军事科学的原则,军事斗争的成功经验,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定制。它体现了国家的战略方针、军事思想以及建军和作战的原则,是多年有效的法规,坚持用条令、条例指导部队建设和作战,就能达到令行禁止,集中统一,密切协同的要求,提高部队的正规化水平、科学管理水平和作战能力。当今世界各国军队建设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强调依法从严治军,实行条令化、规范化和正规化管理。条令、条例已经成为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基石。一些国家的军队几乎在建军和作战的所有领域都制定了相应的条令、条例,美军仅陆军战斗条令就有四百多种,军事条令条例建设日益走向系列化、合法化,成为军队的基本法规。我军无论是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都非常重视军事条令、条例建设工作。
建军之初,毛泽东同志就亲自制定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在抗日战争时期,我军继续不断完善法规制度。
1958年,毛泽东同志在军委扩大会议上提出,要编写我军自己的战斗条令。随后,在叶剑英元帅主持下,全军动手,分工编写,综合汇稿,集体审修,经过两年多的努力,编写了我军第一批战斗条令。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蓬勃发展军事法规建设也走上了迅速发展的轨道。我们现行的条令就是多次修订的成果。(提问:那年颁布的共多少条)
条令条例是军队建设的法典,是从严治军、加强部队正规化管理的依据。《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军队管理教育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要狠抓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做到人人、事事、时时、处处按条令条例办事。《军队基层建设纲要》要求基层必须按条令条例加强行政管理。而当前基层在贯彻条令条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如学习缺乏系统性,执行上存在随意性,有的条令观念淡化,违反条令条例另立“土章法”、“土政策”等。
一、对条令条例的各项具体规定要坚决执行认真落实
条令条例作为军事法规,其中许多规定是非常具体、十分明确的,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只要不折不扣、准确无误的执行,坚决照办就是了。比如内务条令有关军人礼节、军容风纪、日常制度、值班、警卫的规定;纪律条令有关奖惩项目、奖惩权限以及奖惩实施程序的规定;队列条令有关队列指挥、队列动作、队列队形的规定,就非常明确、非常具体,有的内容还有明确的定量要求。比如晚点名,条令规定连队通常每日点名,时间不得超过十五分钟;查铺查哨,条令规定连队每夜不少于二次,其中一次必须在午夜进行,营首长每周、团(旅)首长每半月不得少于一次;会议制度,条令规定班务会每周召开一次,排务会每月召开一至两次,连务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这些定量规定,不是任意确定的,都是多年经验的科学总结,反映了军队建设的客观规律,有的还体现国家有关法律的精神。如纪律条令行政看管的时限,一般不超过七日,如需延期需经上级的批准,但累计不得超过十五日。这是与国家《治安处罚管理条例》的规定相一致的。条令规定
的行政拘留就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期限为半日以上十日以下,如加重处罚不得超过十五日。如果超过十五日执法者本身就违法。再如内务条令规定卫兵每次执勤时间不超过两小时,严寒或炎热时应适当缩短时间,这一规定体现了人体科学的精神,是适应军人体力状况的,超过这个时限,就违背了客观规律。以往有的单位曾经让战士一班岗站四个小时,结果战士身体不支,出现了坐岗、睡岗现象。因此,对于条令条例的具体规定,包括时限要求都要严格执行,坚决照办,任何更改、变通等随意性都会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危害部队建设,甚至违反国家法律,是绝对不允许的。
二、对于条令条例的原则规定,要按照授权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有的同志总希望条令条例各项规定都非常具体,以便于部队“对号入座”,象查字典那样,从条令条例中找答案,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因为各部队所担负的任务和所处的环境不同,遇到的实际问题非常复杂,各军兵种各单位的情况也有很大差别,如果不分具体情况,都规定同样的条件和量化标准,容易挂一漏万,约束过死,反而不便于部队结合实际掌握,而且还会影响条令条例的稳定性。比如同样是私自离队五天,初犯与屡犯,战士与干部,平时与执行紧急任务时,情节也是不相同的,在处理时就得有所区别,条令条例,尤其是全军共同执行的条令条例,只能规范全军带共性的东西,不可能把日常生活中的每一个细节和具体要求都规定出来。因此,对于条令条例原则规定的内容,有必要制定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以便于部队执行,细则和补充规定只有授权的单位才能制定,非授权单位制定的有关规定和细则做法是没有法律保障的,至于那种层层制定补充规定和细则的做法更不允许。条令条例的一个重要功能是维护部队的集中统一,政出多门,任意制定细节和补充规定,必然破坏条令条例的权威性。以纪律条令为例,其奖惩的实施细则,只有根据条令的授权,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其它任何单位任何部门都没有这种权力。由条令授权单位制定细则和补充规定,必须严格按条令条例的要求,结合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得违背条令条例的精神。凡是不符合条令条例精神的补充规定和细则,凡非授权单位制定的补充规定和细则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三、认真清理坚决废除一切违背条令条例精神的“土政策”
一些基层领导同志,管理教育越严越好,千方百计的想把战士管住制住,于是离开条令条例的精神,擅自规定章程,被群众贬称为“土政策”。一人误岗,全班受罚,误一班岗、超一次假、吵一次假,都要受一次处分。还有的规定超假一次扣发多少工资,误一次岗罚多少钱,等等。个别单位因罚钱、罚岗使矛盾激化,酿成事故。二是滥施奖励。工作辛苦了奖励假期;在报上登了稿子记功等等。有的还设立了“全勤奖”、“出操奖、“帮厨奖”甚至用连队伙食费购买奖品,搞物质奖励,造成了奖励“贬值”,失去了奖励先进,鞭策后进的意义。(此处有一至两个事例)所有这些,都违背了我军现行的条令、条例,反映了有些同志条令、条例观念淡薄,纪律观念不强,在管理要作上的随意性大。维护条令、条例的权威性,就要认真对照有关的条令、条例,以本单位制定的“土政策”进行清理。凡是条令、条例授权的,符合条令、条例精神和原则,适合部队实际情况,有利于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规定和制度,应当继续执行,并在执行中不断完善;几是违背条令、条例精神的一律予以废除;任何人和单位不得离开条令、条例精神做规定、立章法。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的封建历史,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
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有人说中国人什么都迷信,就是不迷信法。这种说法尽管有失偏颇,但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由于深刻的历史原因,人们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这一事实。我们要贯彻依法治军的方针,维护条令、条例的权威,加强正规化建设,必须做艰苦的工作,切实搞好军事法规特别是条令条例的教育,在全军官兵的心目中树立起条令条例就是法规的权威,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以条令、条例为准绳,加强我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
四、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条、条例
认真学习和坚持贯彻执行条令、条例是每个军人的神圣职责。对于各级领导干部来说,认真学习条令条例的规定规范自己的言行,管理和要求部队尤为重要。这是由领导干部所处的地位决定的。各级领导干部,既是我军条令条例的执行者,又是部队学习和贯彻执行条令条例的领导者和组织者。“群众对班干部总是要听其言,观其行的”。将欲治人必先治己。领导干部带头学习条令条例,模范地执行条叙条例,严格依据条令管理好部队,就能带动整个部队,把条令条例贯彻执行好。领导干部的言行往往是部属心中的一面旗帜,是无声的命令,有巨大的号召力和凝聚力。一个领导干部,要求部队令行必须自己先坚决招待命令,听从指挥。这们,自己所作出的批示、发出的命令就会有强大的号召力、说服力。总部首长号召我们在学习和贯彻执行条令条例中,领导要做部属的表率,干部要做战士的表率,机关和院校要做部队的表率。“表率”二字有着深刻的含义,就是要各级领导干部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做部队的楷模。
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实际上是一个责任心问题,是一个精神状态问题。有了高度的责任心,精神就会振奋,行动就会高度自觉。我们各级领导干部都要认清自己在贯彻执行条令条例中的责任,以高度的革命事业心、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扎实严谨的作风,切实抓好条令条例的学习和贯彻落实。要象军委领导所讲的那样:要有一种精神,条令一日不落实,一日食不安。要人人尽职尽责,事事按制度办事,处处遵守纪律。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真正形成从严治军、依法治军的良好局面,促进我军正规化建设。
以上我们重点从干部的条令条例的落实上讲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但现实中我们大家如何养成自觉遵章守纪的作风呢?古人云,“不积跬步无以致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河。知识的积累是这样的,严格遵守纪律的优良作风也是这样,要从一点一滴入手,逐步的养成。要养成严格的优良作风,必须做到”四个一样“。
1、领导在与不在一个样。
依据纪律条令规定,领导对部属执行纪律有一定的权力,这样,领导的印象、评价如何,对士兵的成长进步会有一定影响作用。由于这个原因,有的同志当领导在场比较注重遵守纪律,领导不在时,就不那么注意了,甚至背着领导做违反纪律的事情。这种行为是有悖于我军道德要求的。应该明确,我们遵守条令条例,既不是领导强迫的,也不是做给领导看的,而是部队建设的需要,也是军人应该具备的素质。再者,单靠领导监督来维护纪律也是不行的,重要的还是必须依靠每名同志高度自觉,无论领导在场不在场,都要自觉遵守纪律,特别是领导不在时,更要自觉按纪律的要求去做。
2、军营内和军营外一个样。
在我们军队内部,严格的条令条例体现在各个方面,比如,起床要按时,就餐要列队,外出
要请假,熄灯要睡觉等。军营内这整齐划一、令行禁止的环境,客观上为养成严守纪律的良好习惯创造了条件,也使一些纪律观念较差的同志有所约束。但出了营门,有的同志就淡漠了纪律观念,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结果,在老百姓中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所以不论何时何地、每名军人的一言一行都直接关系着我军的形象和声誉,这客观上对军人遵规守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在任何地方,任何场所都要有高度的自觉性。
3、单独执行任务时和集体行动一个样。
军人置身于集体之中,由于受集体意识的影响,制度的约束,相对来说,守纪比较容易些。单独执行任务时则不同,没有领导和同志监督,主要依靠自己管自己,这就要求我们在单独执行任务时,能够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严格要求自己,处处按条令条例办事。古人常驻讲的“慎独”,就是这个道理。古能做到的,相信我们革命战士也能做到。
4.平时和关键时刻一个样。
有的战士常讲,“平时稀拉点儿,关键时刻只要能上得去,这就行了!”其实,这是不对的,向往自由自在,希望不被子约束,这是人的天性,谁都不愿意有条条框框来约束自己,更何况遵守纪律在许多时候,要求我们克服欲念,克服散漫无边际习气,严格制约自己的行动。毛泽东同志有句话大家都比较熟悉,就是“一个人做点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事„„”把这句引伸到遵守纪律上来,同样适用。一时一事做到容易,时时处处做到则难,而平时的遵规守纪更多是默默无闻的、司空见惯的、平凡得微不足道的,这种考验对我们来说是长久的,琐碎的,同时也是艰巨的、困难的。但是,难,并不是不能做到,关键是大脑里时刻有纪律这根弦。
思考题:
2、如何把各项制度规定落实好?
篇二:《在平时注重强化作风纪律观念从严自我要求能够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自身要求比较严格始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在平时注重强化作风纪律观念从严自我要求能够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自身要求比较严格始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用正规有序工作环境来促进个人行为素质养成和提高坚持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持之以恒地把强制性地规定、被动式服从变为自觉行为坚决避免和克服工作中拖拉疲沓、浮躁松跨和差错误漏现象做到工作之前有请示完成任务有汇报踏踏实实一步一个脚印提高自控能力严守保密规定时刻警惕杜绝发生失泄密现象适时纠正不严谨、不正规、不规范个人行为偏差促进行为素质不断提高树立良好机关干部形象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政治方面:认清形势与时俱进在思想上、行动上努力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敏感性坚持从自身做起从严要求自己从端正思想认识入手正确处理学习和工作关系积极参加组织各种学习做到不缺课、不早退认真学、认真记写体会、谈感受、说想法从思想深处认识到学习重要性理想信念得到了进一步加强2学习方面:坚持学以致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由于自己刚刚从别部队调来在业务上和工作中不很熟悉但我能得利用一定时间加强学习不断充实完善自己努力使自己成为工作明白人随着形势发展预备役工作在新形势下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如何在新时期把民兵预备役工作干好必须不断加强学习不断充实完善自己自己深深感到学习问题一个干到老学到老问题学习永无止境只有不断学习适应形势变化勇于面对问题勇于探索才能使自己适应工作需要不落伍认真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三代领导核心关于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重要论述通过读书学习观看录像辅导座谈交流体会加深对以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为主要内容党性党风教育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通过学习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文件、《中国民兵》、《黄河民兵》等资料刊物不断提高理论水平3工作方面:加强责任心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在上半年部首长机关训练中能够扑下身子不耻下问向大家学习请教在训练方面及时掌握训练情况根据训练进度制定各期训练计划协助训练基地完成上半年训练工作并做好各类资料积累4组织纪律方面:自律意识强争做合格军人认真落实《条例》、《条令》和部里规章制度严格请销假制5
公私分明不假公济私以公为私在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矛盾时做到以集体利益为重在与地方人员交往中严格遵守军队纪律维护军人形象在团结同志中讲民主重团结与别人发生矛盾、误会时不背后私下议论人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敞开思想畅所欲言地与对方谈心交心从中达到更好地团结人6回顾一年来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7一学习积极性不够满足于现有理论水平缺乏向理论探索意识事业心、责任感需要进一步培养和加强8二工作标准不够高习惯于已有经验、熟悉套路办事工作一般化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由于工作头绪多、任务重个人工作压力大往往存在顾此失彼现象9下一步工作打算: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注重团结协作从严要求自己始终坚持工作高标准;坚持和发扬良好工作作风努力培养时间观念和快、准、细、严、实工作作风;实事求紧紧围绕党委开展工作扎扎实实做好自己本职工作
篇三:《浅谈如何按照条令条例抓好部队管理》浅谈如何严格按照条令条例抓好部队管理
今天在这里我主要是结合自身在平常工作中的一些经验,对如何用条令条例管理部队的一些不成熟的思考向大家作一汇报,希望能够抛砖引玉,与大家一起交流和讨论,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更好的履职尽责。
一、执行条令条例的突出问题
1、自制“土章法”、“土政策”。一些基层带兵人,认为管理教育越严越好,千方百计的想把战士管住制住,于是离开条令条例的精神,擅自规定章程,被群众贬称为“土政策”。一人误岗全班受罚,误一班岗、超一次假、吵一次假,都要受一次处分。还有的规定超假一次扣发多少工资,误一次岗罚多少钱,等等。个别单位因罚钱、罚岗使矛盾激化,酿成事故。
2、是滥施奖励。工作辛苦了奖励假期;在报上登了稿子记功等等。有的还设立了“全勤奖”、“出操奖、“帮厨奖”甚至用连队伙食费购买奖品,搞物质奖励,造成了奖励“贬值”,失去了奖励先进,鞭策后进的意义。
所有这些,都违背了我军现行的条令、条例,反映了有些同志条令、条例观念淡薄,纪律观念不强,在管理工作上随意性大。维护条令、条例的权威性,就要认真对照有关的条令、条例,以本单位制定的“土政策”进行清理。凡是条令、条例授权的,符合条令、条例精神和原则,适合部队实际情况,有利于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规定和制度,应当继续执行,并在执行中不断完善;凡是违背条令、条例精神的一律予以废除;任何人和单位不得离开条令、条例精神做规定、立章法。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的封建历史,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有人说中国人什么都迷信,就是不迷信法。这种说法尽管有失偏颇,但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由于深刻的历史原因,人们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这一事实。我们要贯彻依法治军的方针,维护条
令、条例的权威,加强正规化建设,必须做艰苦的工作,切实搞好军事法规特别是条令条例的教育,在官兵的心目中树立起条令条例就是法规的权威,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以条令、条例为准绳,加强正规化建设。
二、领会条令条例的原则精神活学活用
有的同志总希望条令条例各项规定都非常具体,以便于部队“对号入座”,象查字典那样,从条令条例中找答案,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因为各单位所担负的任务和所处的环境不同,遇到的实际问题非常复杂,具体情况也有很大差别,如果不分具体情况,都规定同样的条件和量化标准,容易挂一漏万,约束过死,反而不便于部队结合实际掌握,而且还会影响条令条例的稳定性。比如同样是私自离队五天,初犯与屡犯,战士与干部,平时与执行紧急任务时,情节也是不相同的,在处理时就得有所区别,条令条例,尤其是全军共同执行的条令条例,只能规范全军带共性的东西,不可能把日常生活中的每一个细节和具体要求都规定出来。因此,对于条令条例原则规定的内容,上级适时会制定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以便于部队执行,细则和补充规定只有授权的单位才能制定,非授权单位制定的有关规定和细则做法是没有法律保障的,至于那种层层制定补充规定和细则的做法更不允许。条令条例的一个重要功能是维护部队的集中统一,政出多门,任意制定细节和补充规定,必然破坏条令条例的权威性。以纪律条令为例,其奖惩的实施细则,只有根据条令的授权,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其它任何单位任何部门都没有这种权力。由条令授权单位制定细则和补充规定,必须严格按条令条例的要求,结合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得违背条令条例的精神。凡是不符合条令条例精神的补充规定和细则,凡非授权单位制定的补充规定和细则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三、如何用条令条例抓好管理
随着部队条令条例学习的深入,基层官兵的法规意识
明显增强,基层带兵人的素质有了长足的进步。部队下大力抓了专项治理,打骂体罚战士、私自离队、逾假不归、酗酒滋事等严重违纪现象有所好转。注重检查督导,狠抓条令条例规章制度的落实,部队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日趋正规。但是,我们清醒的看到在落实条令条例的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有的还很严重。{严格按照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1、执行条令条例不认真、不严格
2、弄虚作假、隐情不报问题比较突出
3、带兵人责任心不强
上述问题都是落实条令条例不坚决,法规意识较差的结果。因此制定条令条例固然重要,贯彻执行更重要。要把条令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必须不懈的努力。
一是对条令条例的各项具体规定要坚决执行认真落实条令条例作为军事法规,其中许多规定是非常具体、十分明确的,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只要不折不扣、准确无误的执行,坚决照办就是了。比如内务条令有关军人礼节、军容风纪、日常制度、值班、警卫的规定;纪律条令有关奖惩项目、奖惩权限以及奖惩实施程序的规定;队列条令有关队列指挥、队列动作、队列队形的规定,就非常明确、非常具体,有的内容还有明确的定量要求。比如晚点名,条令规定连队通常每日点名,时间不得超过十五分钟;查铺查哨,条令规定连队每夜不少于二次,其中一次必须在午夜进行,营首长每周、团(旅)首长每半月不得少于一次;会议制度,条令规定班务会每周召开一次,排务会每月召开一至两次,连务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这些定量规定,不是任意确定的,都是多年经验的科学总结,反映了军队建设的客观规律,有的还体现国家有关法律的精神。如纪律条令行政看管的时限,一般不超过七日,如需延期需经上级的批准,但累计不得超过十五日。这是与国家《治安处罚管理条例》的规定相一致的。条令规定的行政拘留就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期限为半日以上十日以下,如加重处罚不得超过十五日。如果超过十五日执法者本身就违法。再如内务条令规定卫兵每次执勤时间不超过
两小时,严寒或炎热时应适当缩短时间,这一规定体现了人体科学的精神,是适应军人体力状况的,超过这个时限,就违背了客观规律。以往有的单位曾经让战士一班岗站四个小时,结果战士身体不支,出现了坐岗、睡岗现象。因此,对于条令条例的具体规定,包括时限要求都要严格执行,坚决照办,任何更改、变通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