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大全>民主制度>制度、体制、隐性规则与政治人(一)

制度、体制、隐性规则与政治人(一)

详细内容

――从基本概念到相关性分析

[内容提要]本文分析了广义政治制度的各种具体形式,然后分析了不同的政治人角色。接着在一般意义上分析了政治制度与政治人之间互动的相关性。结合政治制度的不同形式和不同类型的政治人,文章较为宏观、概括地分析了政治制度与政治人之间的复杂关系。作者认为:人是政治制度的创造主体,政治制度就其最初的目的来看也是为政治人的活动服务的;但政治制度一经确立就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稳定性,因而对政治人的活动产生一种客观化的规约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政治人在政治制度中是最为能动活跃的要素,其鲜明的表现就是政治人在制度变迁中的能动作用。

[关键词]政治制度政治人相关性

一,对政治制度的概念分析

政治制度是指,在特定的社会中,统治者通过组织公共权力实现其统治和治理的各种原则和方式的总和。就最概括的意义来讲,政治制度即政治生活的规则意味着对社会政治生活中各主体的规定性;一般来说,它是一个社会共同体中公认的成熟的行为方式。这是从广义上讲的“政治制度”,仔细分析又可以将它分为根本政治制度、政治体制、政治运行机制和政治生活中的隐性规则四个方面来获得对广义政治制度的全面认识。

1,根本政治制度。在政治制度中,最为根本的制度体系包括一个国家的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既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即国家权力的纵向配置,最后一个方面,在现代社会中就是有关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各种规定。这些根本的政治制度,往往由一国的法律尤其是宪法(包括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即宪法惯例)来反映和确认,它受到法律强制力的保护。这些根本制度从总体上确定了一国政治生活的面貌和特征,从根本上决定了一国政治生活的内部结构和运行机制,同时从根本上确定了各种政治角色(从政治家到普通公民)的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当然也决定了一国政治生活的性质。因而在一国的政治生活中,根本政治制度的地位是最为重要最为根本的。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根本政治制度从宪法上确定并以强制性国家机器为威慑和后盾来保障各阶层、各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它从总的原则上划定了国家机关,主要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之间的权力和活动范围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它确定了一国的区域划分和各级政府的权力,也就是行政区划;它从宪法和其它基本法律(如民法、刑法及与之相配套的诉讼法,等等)上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和不受非法侵犯――包括公共权力的侵犯侵犯(这方面有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等)。所有这些都是根本性的。

2,政治体制。有关政治体制,我国学术界的定义各有不同,但本文选定狭义的概念界定,即是指以公共权力组织为中心的各种具体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规范的总和。具体地说,就是为使公共权力机关正常有效的运转,由政治人通过一定的议决形式确定下来的组织形式、权限划分、工作方式等具体的制度和规范,诸如领导制度、选举制度、中央和地方的行政制度、人事制度、人民行使政治权利的制度、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制度,等等。它是根本政治制度在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中的具体化和落实。同上文分析的根本政治制度相比,政治体制具有很大的灵活性,而且对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影响也更为直接。其合理性和科学性直接关系到根本政治制度的实施效果和完善程度。

3,政治运行机制。这个概念是从另一种角度对政治制度的解释,与上述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有相当的联系,并与它们的部分所指有内容上的重合处。我单独列出政治运行机制,并将其作为政治制度的一个层面来分析,是为了更为全面、多角度地审视政治制度。就内涵来看,政治运行机制,是指一系列政治结构、政治功能、政治生活的运行规则和程序的有机组合。它最集中地反映着一国的政治状况,是政治生活赖以运行的基本条件。政治机制是一个高度综合的概念,既包括静态结构,也包括动态结构;既包括内在的关系,也包括外部形态;既包括显性制度,也包括隐形的规范。从外部形态上看,政治机制由政治制度(包括根本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和政治程序两部分构成。从这一角度看,政治运行机制表现为规范政治生活的框架:政治制度从静态上制约着社会的政治生活,政治程序则从动态上制约着政治生活。从内部关系看,政治机制由政治结构和政治功能两部分构成,从这个角度看,政治机制表现为连接政治主体行为与社会政治事件的中介,因而也成为社会政治生活的基本要件。(参见[1],514,502-503,492)

4,隐性规则。在本文中特指非正式规则,但却是一个社会中长期而普遍遵守的各种规则。这就是新制度主义所讲“非正式约束”或“潜规则”(参见:[4],“自序”)。它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了代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任何置身其中的政治人和政治体系都会受到其深刻而难以避免的影响。就其内容来看,非正式约束主要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性、意识形态等因素。而在非正式约束中,意识形态处于核心的地位。因为它不仅可以蕴涵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性,而且可以在形式上构成某种正式制度安排的“先验”模式。([2],21)其次是习惯,特别是一国社会中人们普遍的行为方式和思考方式,这一点最终集中体现为该社会的“集体无意识”,或者是个体即使意识到了也无法改变的倾向性规则。说明这一点的最鲜明的例子就是中国的关系社会下人们的行为模式。即使是政治人,包括政治家和普通公民,都无法逃脱这些关系和与关系相配套的行为方式的羁绊。可想而知,它对政治生活的影响是巨大而深远的,而且是顽固而根本性的――改变它就须从根本上改变这个社会,改变这个社会中人的生活方式。

二,对政治人的概念分析

所谓政治人,即是政治关系的承担者,亦即社会公民进入政治生活后所体现出来的人格特征。就政治体系而言,政治人是最基本的政治主体单元和最活跃的政治活动单位。从一般意义上讲,政治人的活动不仅由他所处的社会地位、社会关系和自身的利益决定,而且受他的心理和性格特征的影响,当然,也显然受到一个社会的各种制度的约束或其它影响。但一个社会中的政治人各有不同,他们不仅分属于不同的层次,扮演不同的政治角色、承担不同的政治功能,而且从政治家到普通公民,政治人的活动方式和目标也不一致。因此他们所受约束的制度和所受制度约束的程度也会不同也必然不同。

我将政治人分为政治家、一般的政治领袖、政治寡头、政客、普通领导、普通官僚组织成员、普通公民(以及由他们组成的社会公众)这几种角色。他们之间的界限在复杂的政治实践中很难泾渭分明地区别开来,但大致的所指还是有所不同的。就我理解,政治家,一般是指在社会发展的关键时刻能起到领导公众从而引导历史进程和社会发展方向的政治领袖。他们一般具有超凡的魅力和鼓动能力,具有卓越的眼光和超凡的胆识,因而在把握社会动向、体现社会的利益需求和满足公众的各种需要上具有深刻的认识;在具有这种认识的基础上,他们能将自己的理念(或政治理想)和民众的现实需求结合起来并在政治实施上体现出来,并能取得显著的效果。这种人是很少的,是极少数的政治领袖。一般的政治领袖,从字面的意思上讲,主要是看他在国家领导集团或社会政治组织如政党中是否处于一个核心的地位,也就是一个社会中政治精英阶层最高层的领导人物,包括政治组织的最高层领导人,也包括国家机关中的最高层领导人。界定一般的政治领袖是从他所处的位置和扮演的角色来判断的,而不是从他的个人魅力来判断。政治领袖是一个中性概念。而政治寡头可以理解为个人势力强大而且能左右政治发展朝自身利益或自己所代表的集团利益的方向倾斜的那些人。其实,政治领袖中有相当部分的人是政治寡头;但政治寡头可能还包括那些不是处于政治精英最高层的那些“政治活动家”,他们所处的层次可能不是最高的,但可能是举足轻重的,而他们活动的特点是他们巨大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通常以地方实力、(经济)集团势力或军事实力为后盾。而政客就是那些靠钻营和顺应政治变局而取得一己之私的政治活动者,当然政客也有大政客、一般政客和小政客之分,大政客也可以被称作为政治寡头。一般政客虽然在法定地位上可能没有政治家和政治领袖那样显赫和重要,也可能没有政治寡头那样的实力后盾,但他们所起的作用并不见小,甚至在有些时候某种情况下操纵显性的政治活动。对于这一点,张纯明先生在《中国政治二千年》中定义的中国的“无形政府”,即那些实际操纵或影响有形政府运作的政客,就很能说明问题。这一现象实际上存在于所有的政治社会,只是程度不同而已。普通领导,就是所谓的领导干部,是现代科层化政府机构各部门的领导人,当然一般指层级较低的政府部门的头目,否则就是政治领袖或政治寡头了。而官僚组织中最大多数的是普通公务员,即普通文官。他们一般的在政治运作中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但在实际的政治执行中也对政策有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对制度的具体操作有直接影响,因为他们同样是政治主体。最后一类是普通公众,即进入政治领域的公民。他们在政治结构中处于被治理被统治的地位,在非民主社会中所起的作用大多是消极的,除非在他们组织起来反抗现存制度时,他们才在政治领袖的领导下积极行动;在民主社会,公众是一个能量巨大的公民集合体,他们从选举、监督到舆论对政治的运行都产生着统治集团不可忽视的作用;而且他们的作用从法理上讲是根本性的,在有时的影响也是决定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