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从被害人视角看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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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从犯罪的形成机制来看,犯罪构成理论中不能没有被害人这一要素,但我国当前犯罪构成理论却没有给予刑事被害人以应有的地位,随着刑事被害人理论的不断发展,急需从被害人视角完善犯罪构成理论。
论文关键词:被害人视角犯罪构成理论大陆法系
一、问题的提出
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演进过程中,无论是行为中心论还是行为人中心论,其评价的主体均为犯罪人。但在很多情况下,刑事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并不是消极被动的,而是起着一个互动乃至积极的影响作用。刑事被害人应是刑事法律关系中重要的一个要素。随着刑事法律关系由传统的“二元结构模式”(犯罪人与国家)向新型的“三元结构模式”(犯罪人、被害人和国家)发展,传统犯罪构成理论面临刑事被害人视角的挑战越来越突出。
二、犯罪构成理论面临被害人视角的新挑战
(一)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方面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的犯罪客体理论,认为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但近年来,犯罪客体为社会关系说遭到了强烈的质疑,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当为没有把犯罪客体和犯罪的本质区分开来。德国刑法学家在论及犯罪的社会危害时,认为“在德国,这个概念进一步发展为法益,破坏或损害法益即为社会危害。被害人是法益的主体,界定谁为被害人是立法者的工作和通过法院解释法条中不清晰措辞解释的核心。”学者韩中谟认为:“犯罪之客体,是指犯罪之被害者而言,依照通说铍害者之意有二,一犯罪之被害人,二被害之法益,法益必有其附属之主体,此附属之主体即法益之保护人,法律保护各种法益,实系保护各该法益之保有人,当法益被侵害时,该法益之保有人为被害人,战亦为犯罪之客体。”笔者认为,把刑事被害人作为犯罪客体能够有效解决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中犯罪客体的抽象性问题,也使得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更加充实和完整。
(二)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方面
1.被害人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就我国现行刑法典而言,刑法总则和分则中均没有对被害人行为的明确规定。但在刑法分则中的部分名及其司法解释中有不少关于被害人行为的描述性规定。如2000年l1月l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的“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等,是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划分,也是相对于被害人的过错程度而言的。这种责任划分原则会影响到肇事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罪责的轻重。需要指出的是,被害人行为并非是一切犯罪的构成要件,它只是部分罪名的构成要件,当属于选择性要件。
